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境外税收风险管理相关工作指引的通知
税总际便函〔2016〕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253号),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提高风险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司会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北京、江苏、山东省(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编写了相关风险管理事项的工作指引(见附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提出如下:
一、工作指引作为加强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业务性文件,仅限税务系统内部使用,不得向纳税人或第三方提供。
二、考虑到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尚处起步阶段,相关指引作为工作参考使用。各地可结合本地区“走出去”纳税人实际,参照指引有关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建立健全以风险为导向的境外税收管理机制。
三、省级国际税务部门应注重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的整体指导,认真总结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思路、经验、做法,及时向我司反馈工作开展情况和具体成效,提出完善工作指引的意见和建议。我司将结合各地工作建议适时完善工作指引,并将其作为风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附件:1.企业外派员工取得所得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2. 境外上市特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