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21世纪以来全球企业所得税呈现四大趋势
2019年2月11日 何振华 旷文雯 陈鑫 李静
2019年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了一个新的数据库——“全球企业所得税统计数据库”。该数据库是OECD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第11项计划“衡量和监控BEPS”的有力举措。该数据库可以查询来自全球约100个国家和地区具有国际可比性的企业所得税统计数据,共涉及四大类数据: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以及与创新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数据。未来,该数据库将每年更新一次。
目前,该数据库收集的数据主要是2000年以来的数据,OECD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21世纪以来全球企业所得税呈现四大趋势。
趋势一:企业所得税占各国税收及GDP的比重增加,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明显
在可获得数据的88个管辖区中,2000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以及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所占比例均略有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平均比重从12%提高到13.3%,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的平均比重从2.7%提高到3%。
上述趋势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明显,这也表明企业所得税在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更为重要。例如,2016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平均比重,在非洲为15.3%,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为15.4%,远高于OECD成员国的9%。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的平均比重,在加勒比地区高达3.4%,其次是OECD成员国的2.9%,第三是非洲的2.8%。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所得税收入会随着经济周期波动。在2000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的平均比重在2007年达到峰值的3.6%,在2009年和2010年分别下降至3.2%和3.1%,这充分反映了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
OECD认为,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及GDP比重的因素是相似的,主要是由于各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的差异所致。但OECD同时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仅仅关注法定税率可能会产生误导。税制设计和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也有重要影响,包括:管辖区内的企业注册成立的程度、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广度、经济周期的现阶段和企业所得税收制度的周期性程度、对其他税种的依赖程度等。此外,对于自然资源开发是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管辖区来讲,大宗商品价格的变化可能对企业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
趋势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呈下降趋势,有效税率更能准确反映实际税负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企业面对的主要税率,可以用来比较不同管辖区和不同时期企业适用的标准税率。数据显示,2018年,所有管辖区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平均为21.4%,相比之下,2017年为21.7%,2000年为28.6%,整体呈下降趋势。2000年~2018年,OECD成员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降幅最大,从32.2%下降到23.7%,其次是非洲,从34.4%降至27.1%。
标准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是一个管辖区唯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些管辖区通过制定对跨国公司限制相对较少、更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公司提供或曾经提供比标准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更低的税率。
需要指出的是,在衡量管辖区的税制竞争力时,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比法定税率更准确地反映了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大多数管辖区都提供了某种程度的加速折旧,在这些管辖区,有效平均税率与法定税率相差甚远。
趋势三:各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对研发支持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优惠力度更大
数据分析表明,21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管辖区用税收优惠措施促进企业研发活动。大多管辖区采用直接支持和税收减免相结合的办法,但政策组合不尽相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向研发税收优惠的转变。
在企业所得税统计数据库中,通常用两项税收优惠指标来衡量税收对于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支持程度:一是政府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直接税收减免;二是研发隐含税收补贴率。
整体来看,研发税收优惠措施的支持力度正变得越来越大,补贴也因企业规模和盈利能力而有所不同。在考虑是否盈利的情况下,各国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补贴率一直高于大公司。在税收补贴率设计细节方面,奥地利和挪威提供的条款,使得对盈利和亏损公司的研发补贴保持一致,而巴西和日本,亏损企业将完全无法享受研发活动税收优惠。
数据表明,各国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越来越倾向于通过税收政策提供:2016年,OECD成员国政府对研发的支持总额中,有46%是通过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的,减免税金额达到了450亿美元,其中有15个成员国通过研发税收优惠途径提供的金额超过50%。2018年,在36个OECD成员国中,有30个国家对研发支出有税收减免的规定。近10年来,OECD国家鼓励企业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金额增加了70%。
趋势四:知识产权制度被广泛用于减轻特定活动的税负,但过于优惠可能是有害的
许多管辖区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支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研发活动,在对知识产权开发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其适用的税率低于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过去,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方式可能是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资产注册在某个管辖区,而不管其基础研发活动在哪里进行。然而根据BEPS第5项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中的关联法,纳税人可享受的知识产权收入的税收优惠,应同其在开发知识产权资产时所承担的研发程度相匹配。
2018年,有害税收实践论坛(FHTP)对41个管辖区总计65项知识产权税收制度进行了审查。其中,有31项是作为专门的知识产权税收制度进行审查,而有34项是作为“双重类别”税收制度(知识产权及非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审查。经审查,在65项制度中,有24项制度是无害的(其中意大利和土耳其的两项制度只在过渡时期的问题上是有害的);有25项制度由于不符合BEPS第5项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正在修订或废除;有1项制度(在约旦)是潜在有害的;有1项制度(在法国)被发现是有害的;有3项制度(1项在库拉索岛,2项在毛里求斯)被废除;另有11项制度正在接受审查。
2018年,在被认为无害的24项知识产权制度下,可获得的低税率范围为0~18.75%。这些低税率相当于在原本的税率基础上降低了100%(完全免税)到30%左右,最常见的是降低50%。在25项正在修订或废除的制度中,有超过一半的制度对知识产权收入完全免税,其中大多数制度对适用低税率的收入类型没有任何限制,尽管有些制度仅适用于某些行业或某些收入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