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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非洲国家:识别主要风险 做好应对准备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18-11-16 14:42:32    浏览: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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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一带一路”对接非洲国家工业化战略,给非洲国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中国企业走进非洲,面对复杂的税务风险,需树立“税收先行”的理念,重视并了解主要税务风险,积极做好应对。

非洲作为“一带一路”下的重要投资地区,尽管中非双方政府已经为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潜在的风险和挑战仍然存在。其中,税务风险是企业须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想前往非洲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充分了解,提前应对。

哪些税务风险需要重点防范

我国企业到非洲投资,需要重点防范的税务风险包括转让定价风险、税制差异风险和税收筹划风险。

一是转让定价风险。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操纵转让定价,使企业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的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并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为了保障本国的税收权益不受侵犯,许多国家加大管理力度,严格规制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很多跨国企业可能面临区域总部、供应链结构和销售模式的一系列转型。如何加强内部转让定价管理,最大限度控制税务风险及增强财务确定性,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如果这些转型改变了现有的关联交易模式和关联定价政策,就可能引发投资国对转让定价的审查和调整,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和罚款,还要面临丧失税收信誉等风险。

举例来说,S公司在加纳成立了单独的销售公司,在中加暂未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企业一旦操作失当,就很容易面临转让定价风险。对此,专家提醒,如果公司在加纳成立单纯的销售公司,应注意关联销售过程中的转让定价问题,如药价是否公允、往来费用分配是否合理等,同时加强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避免跨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

二是税制差异风险。非洲各国税收制度不尽相同,征税办法更是千差万别,外加严格的外汇管制与潜在的汇率波动风险,企业在投资前,如果没有对投资国税制展开仔细研究,将会面临多种涉税风险。

比如,河北J公司在埃塞俄比亚某项工程项目期限较长,跨度达3年以上,期间汇率变动较大。项目所在国税务机关按照业主工程量确认单,确定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公司一直没有取得业主工程量确认单,直到第二年年末才取得,而项目成本在2年内均已陆续发生。由于期间汇率变动较大,当地货币贬值严重,导致项目的盈利情况严重偏离实际,形成巨大盈利,所得税因而大幅增加。

专家建议,应该在投资合同中增加货币影响条款,或更改会计核算制度(如采用通货膨胀会计调整历史成本)。当然,这么做的前提,是符合当地工程项目的会计准则适用情况以及税务机关的特殊要求。

三是税收筹划风险。为降低整体税负,很多企业积极开展税收筹划。但在筹划过程中,因不遵从税法、对有关税收政策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等导致税务风险。同时,目前国内税法对“走出去”企业的境外业务陆续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企业不熟悉相关税法规定而开展不良税收筹划,或者未依法准确申报,容易带来税务检查或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比如,中国D公司在埃塞俄比亚成立了子公司,其员工需要在当地缴纳30%的个人所得税,对员工个人利益损失很大,企业正考虑如何开展个税筹划。

专家提醒,中国与非洲14个国家已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其中3个尚未生效),根据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和个人劳务等方面,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较低的协定税率或不征税。同时,企业要避免过度筹划,陷入避税的误区。投资项目涉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二十国集团(G20)相关国家时,还要关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以及各项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总之,“走出去”企业在投资前,要提前做好相关功课,深入研究所在国税制,特别是优惠政策和特殊业务的处理规定。

哪些应对策略可以重点考虑

面对到非洲投资可能遇到的主要税务风险,我国企业可以积极采取一些应对策略。

一是学好用好税收协定。税收协定是协调缔约国间的税收法律,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避免重复征税,实行无差别待遇,消除税收歧视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可以有效解决跨国公司的双重征税问题,使“走出去”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是“走出去”企业的护身符。

“走出去”企业应学好用好税收协定,积极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时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待遇,在境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或反避税调查中立于主动,避免不合理的税收负担,在“走出去”的路上轻装前行。

二是提前了解境外税制。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外国税收信息,成为制约“走出去”企业的一个“痛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要认真学习相关国家税制,在经营中充分考虑税收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境外投资税收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机制,截至2018年5月,已先后发布了75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其中就覆盖了非洲的主要投资国家,对投资目的地的营商环境、税收制度和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等作了全面的介绍,为企业提供了简便可行的操作指南。因此,企业在“走出去”之前,要充分利用政府资源,读懂弄通投资目的地的《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税收预案,树立“税收先行”的理念,防范涉税风险。

三是合理开展税收筹划。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应当将涉税风险管理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提前做好税收方面的规划,切实做好税务风险防控。

例如,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同的法律架构,在税务处理上有很大区别。子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实体,可在投资国享受税收优惠,但在股息分配时会缴纳预提税;分公司由于在投资国不属独立法人,与其居民国的总公司为同一法律实体,可以汇总核算盈亏,但按照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用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抵减境内总公司的盈利。因此,企业对外投资之前,应科学设计投资架构,既要考虑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又要为日后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经营活动留下税收处理的空间。另外,应注意全面理解国内外的相关税法及其差异,避免筹划不当给企业带来风险和损失。

四是有效解决税务争议。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企业面临的税收歧视和税务争议风险日益加大。“走出去”企业应未雨绸缪,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和法律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东道国的涉税法律和中介机构在业务、人员和信息方面有着天然优势,“走出去”企业应积极借助这些资源,避免受到税收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另一方面,“走出去”企业要学会主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过我国与东道国税务机关达成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议,尽可能规避转让定价调查风险,减少税务争议。同时,当东道国税务机关的措施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时,“走出去”企业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8年6月1日 作者:宋佼 郝筱苗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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