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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号公告解读之一: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新旧对比分析表

来源:中国国际税法智库 TPPERSON整理    更新时间:2018-07-19 17:03:14    浏览: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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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ERSON按:2016年10月18日星期三,税总官网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这是2015年9月17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正式征求意见以来,在2016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单独第一次正式发文后,再一次将征求意见稿中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单独正式发文。TPPERSON预期2号文征求意见稿将会分拆成若干规范性文件以税总公告的形式正式对外发布。

64号公告取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全部内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而且64号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64号公告的规定。

64号公告全文共计22条及6个附件(主要是预约定价安排的一些表单文书),其主要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受理税务机关,预约年度及追溯调整,预约定价安排的门槛,预约定价安排的六个阶段: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监控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预约四分位区间的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争议解决,预约定价安排的暂停、终止,优先受理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形,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多个税局管辖的处理,预约定价安排的保密责任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等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为了方便大家阅读理解这份新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规定,TPPERSON特整理了2号文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与64号公告的对照表并进行了简要对比分析分享大家,表格中标红的文字是变化的内容。多谢亲们一直以来对TPPERSON公众号的关注和支持!


2号文第六章 预约定价安排

64号公告

新旧对比分析

预约定价安排的六个阶段及类型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可以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一、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将2号文中APA安排的6个阶段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协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调整为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主要变化为:

1、增加谈签意向阶段;2、审核评估改为分析评估;3、磋商、签订安排合并为协商签署;4、磋商改为协商;5、分析评估与正式申请的顺序调整。这一调整更符合实际情况而且可以提高税企双方的工作效率及APA安排的成功率。

预约定价安排的受理税务机关、预约年度及追溯调整

第四十七条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四十九条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1、下放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权限,将预约定价安排的受理机关改为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

2、明确APA谈签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预约年度修改为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

4、追溯调整不需要税务机关批准;同时增加追溯调整的时限,参考2号文第五章对于特别纳税调查时限的规定,追溯调整的最长时限为10年;

5、增加监控管理,因为实际情况可能会存在企业在预约定价谈签时处于税务机关监控管理期如刚好处于5年跟踪管理期内(国税函[2009]188号)。

预约定价安排的门槛

第四十八条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四、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1、明确门槛是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三年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000万元;

2、其他两个条件调整到谈签意向阶段的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的2种情形。

预备会谈

第五十条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在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就以下内容提供资料,并与税务机关进行讨论:

1.安排的适用年度;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4.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

5.是否应用安排确定的方法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内容除本条第(一)项外,还应特别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的情况;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  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五、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二)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

1、增加企业申请APA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2、取消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而且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中就有企业名称并要求加盖企业公章;

3、大幅增加预备会谈应当说明的内容,由原来的6项增加到9项,其中特别增加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说明;但是64号公告并没有强调需要完整提供这些资料,而只是要求对这9项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4、双边或多边APA的说明内容中删除了提出APA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但增加了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5、说明内容中的“以前年度”明确为“最近3至5个年度”,跟预约期间保持一致;

6、增加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

谈签意向

(三)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最后一次预备会谈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向企业送达《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六、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附件2),并附送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7.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8.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9.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0.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11.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企业关于不存在本条第(三)项所列举情形的说明;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还应当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谈签意向是新增阶段,主要新增以下内容:

1、预备会谈达成一致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3、企业同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包含13项内容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4、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内容中增加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及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5、增加4种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的情形。

分析评估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形成审核评估结论。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税务机关应主要审核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历史经营状况,分析、评估企业的经营规划、发展趋势、经营范围等文件资料,重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决)算、董事会决议等,综合分析反映经营业绩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如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

(二)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所拥有的份额,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

(三)可比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境内、外可比价格信息,说明可比企业和申请企业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并进行调整。若不能确认可比交易或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应明确企业须进一步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以证明其所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公平地反映了被审核的关联交易和经营现状,并得到相关财务、经营等资料的证实。

(四)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对行业盈利能力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五)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实地运用于以前、现在和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以及相关财务、经营资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区间,通过对确定的可比价格、利润率、可比企业交易等情况的进一步审核和评估,测算出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接受的价格或利润区间。

七、企业提交谈签意向后,税务机关应当分析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内容,评估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分析评估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一)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作出的贡献、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承担的风险。

(二)可比交易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可比交易信息,对存在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整。

(三)关联交易数据。分析评估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单独核算或者按照合理比例划分。

(四)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申请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应当作出说明。

(五)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评估企业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是否充分考虑本地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等。

(六)交易价格或者利润水平。根据上述分析评估结果,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七)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影响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及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八、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进行调整;   ……

1、删除了分析评估的期限和相应的延期规定;

2、分析评估的内容由6项增加到7项,删除了历史经营情况,增加了(三)关联交易数据及(五)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

3、分析评估内容中的文字表达更加精炼;

4、税务机关可以在分析评估阶段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正式申请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一)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资料;

3.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4.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5.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7.安排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8.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财务方面的信息;

9.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

10.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

(二)企业因下列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

1.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

2.需要对资料做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

3.其他非主观原因。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15日内,对其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答复书》。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三)上述申请内容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包括能够支持拟选用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和能证实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条件的所有文件资料,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妥善保存。

八、……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附件3),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

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1、增加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这样可以统一简化文书;

2、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的内容与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的格式、内容一致不再重复;

4、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APA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但是删除了具体内容,以适应相互协商程序政策的修订;

5、明确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的4中情形;

6、删除文件资料的保存规定。

协商签署

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三)安排选定的可比价格或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经营结果等;

(四)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五)假设条件;

(六)企业年度报告、记录保存、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义务;

(七)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八)相互责任条款;

(九)安排的修订;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十一)生效日期;

(十二)附则。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或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与企业签订《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九、税务机关应当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协商方案,并据此开展协商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开展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参照文本见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二)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3.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等;

4.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5.假设条件及假设条件变动通知义务;

6.企业年度报告义务;

7.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

8.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

9.预约定价安排的生效、修订和终止;

10.争议的解决;

11.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1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

13.附则。

(三)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并做好执行工作。

(四)预约定价安排涉及适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补(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附件5)。

1、删除了协商的期限30天;

2、删除了“根据协商备忘录”的表述。实际工作中可能没有《协商备忘录》;

3、单边APA安排的文本内容总计还为12项,但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4、增加双边APA达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并做好执行工作;

5、增加追溯调整纳税的处理,即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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