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号公告解读之一: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新旧对比分析表(续)
TPPERSON按:2016年10月18日星期三,税总官网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这是2015年9月17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正式征求意见以来,在2016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单独第一次正式发文后,再一次将征求意见稿中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单独正式发文。TPPERSON预期2号文征求意见稿将会分拆成若干规范性文件以税总公告的形式正式对外发布。
64号公告取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全部内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而且64号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64号公告的规定。
64号公告全文共计22条及6个附件(主要是预约定价安排的一些表单文书),其主要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受理税务机关,预约年度及追溯调整,预约定价安排的门槛,预约定价安排的六个阶段: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监控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预约四分位区间的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争议解决,预约定价安排的暂停、终止,优先受理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形,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多个税局管辖的处理,预约定价安排的保密责任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等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为了方便大家阅读理解这份新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规定,TPPERSON特整理了2号文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与64号公告的对照表并进行了简要对比分析分享大家,表格中标红的文字是变化的内容。多谢亲们一直以来对TPPERSON公众号的关注和支持!
2号文第六章 预约定价安排 | 64号公告 | 新旧对比分析 | |
监控执行 | 第五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监控管理制度,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一)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以及企业遵守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包括预约定价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项,以及是否有修订或实质上终止该预约定价安排的要求。如有未决问题或将要发生的问题,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与税务机关协商是否修订或终止安排。 (二)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一般为半年)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了安排条款及要求;为谈签安排而提供的资料和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转让定价方法所依据的资料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企业对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是否与假设条件相一致等。…… (四)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并附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和处理,包括审查企业变化情况、与企业协商修订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和相关条件,或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采取修订或终止安排等措施。原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后,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新的预约定价安排。 (五)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与企业共同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内,企业应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对企业执行安排的情况,实行联合检查和审核。 | 十、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一)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与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 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同时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需要修订、终止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有未决问题或者预计将要发生问题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三)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四)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与企业共同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年度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对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实施联合监控。 | 1、与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准备期限相一致,APA年度执行报告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报送; 2、APA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应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格式; 3、简化了年度报告的内容,同时取消了税务机关对一些特殊情形的APA安排执行的处理; 4、将“定期(一般为半年)”修改为“每年”; 5、取消了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和处理的规定。 |
续签 | 第五十七条 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续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税务机关应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商定的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与企业完成续签工作。 | 十一、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附件6),并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以及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 删除了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的程序、期限和文书要求。理解应与正式申请相一致。 |
预约四分位区间的执行 | 第五十六条…… (三)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如果企业发生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区间之内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在报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润区间内。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 十二、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存在上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 1、明确预约定价执行期内及期满的实际经营结果不能低于安排所确定的四分位区间的中位值,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调整到中位值; 2、APA执行年度经营成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四分位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3、特别强调双边或多边APA执行期间存在以上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 |
争议解决 | 第六十二条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的协调结果或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但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应当终止安排的执行。 | 十三、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 未做修改 |
预约定价安排的暂停、终止 | 第五十五条 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暂停、终止谈判。终止谈判的,双方应将谈判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给对方。 第五十六条 …… 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有违反安排的一般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安排;如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 十四、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或者其关联方故意不提供与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税收协定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十五、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 1、删除了退还资料的规定。根据国际惯例是要退还资料的,但是估计考虑到日常工作中一般会归档保存,所以将资料退回不太符合实际; 2、增加了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原因; 3、增加BAPA程序暂停、终止的原因,且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4、企业暂停、终止APA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5、增加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无效APA安排的处理方式:要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
优先受理申请的情形 | 无 |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一)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二)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三)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四)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五)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六)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七)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八)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 新增8种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APA申请的情形。 |
涉及多个税局管辖的处理 | 第五十八条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 十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企业申请上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指定的税务机关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指定税务机关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也可以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分别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十八、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且仅涉及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 | 1、增加涉及多个税局管辖的单边APA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2、增加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 |
保密责任 | 第六十条 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和企业每次会谈,均应对会谈内容进行书面记录,同时载明每次会谈时相互提供资料的份数和内容,并由双方主谈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六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为的税务调查。 | 十九、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 删除“书面”,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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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 | 二十、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外,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按照对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协议等有关规定,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就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实施信息交换。企业应当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时提供其最终控股公司、上一级直接控股公司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地区)的名单。 | 根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最低标准的要求,我国承诺将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定期与相关国家(地区)进行信息交换,并将此情况告知纳税人。 | |
主管税务机关的界定 | 二十一、本公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 | 下放APA受理权限为主管税务机关后,对其进行界定。 | |
生效时间及废止内容 | 二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 64号公告替代了2号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的全部内容。 | |
附件 | 表证单书11: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 表证单书12: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 表证单书13: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 表证单书14: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表证单书15: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 表证单书16: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答复书 表证单书17: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 表证单书18:预 约 定 价 安 排(参照文本) 表证单书19: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参照文本) 表证单书20: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表证单书2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只要企业遵守了安排的全部条款及其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执行。 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在与企业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后10日内,以及预约定价安排执行中发生修订、终止等情况后20日内,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正式文本、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以及安排变动情况的说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1.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2.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4.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 5.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 6.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 简化了APA安排的表单文书,由2号文的11种简化为6种。除特殊情况外统一用《税务事项通知书》。 本条删除。 本条删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这些材料已经通过系统上报,应该不再需要各地报送纸质安排和执行协议。 |
(日期: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