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号公告解读之三:我国预约定价制度不断完善
自1998年预约定价(APA)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的其他合理方法”,写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来,我国的转让定价制度随实践发展日渐完善,有效维护了我国的税收权益。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的推进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预约定价制度的正式成立,其标志为 2002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列入预约定价制度,预约定价由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第二阶段对预约定价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以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为标志。2005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了预约定价监控管理制度,我国的预约定价管理从此步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第三阶段始于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发布。该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及操作规范,制定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及具体规定。这一阶段,实现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衔接。
从具体实践来看,我国首例单边预约定价发生在1998年;2005年4月,我国与日本达成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00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我国共签署70个单边APA、43个双边APA,分别占APA总数的62%和38%,目前中国尚未签署多边APA。
从2014年的数据来看,预约定价安排的结构呈现两个趋势:一是双边APA增长快于单边APA。主要原因是企业更加愿意通过申请双边APA,获得未来税收确定性。二是有关转让有形资产所有权关联交易的APA比例呈现下降趋势。在2014年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中,转让有形资产所有权占全部关联交易类型的65%,涉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提供劳务的比重分别为15%、20%。与之相对比,处在受理阶段的预约定价安排中转让有形资产所有权比例已下降到40%。
(日期:2016年12月9日 作者: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