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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预约定价安排(APA)报告与以前年度报告的9个不同点

来源:TPPERSON整理    更新时间:2018-08-02 10:49:16    浏览: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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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4日总局官网正式发布了2016年度APA报告,这是中国第8次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简称“APA”)年度报告,与以往发布的7个APA年度报告相比来得更早一些,以往一般到年底才发布上一年度的报告如2015年度的APA报告到2016年12月26日才正式对外发布。通读2016年度报告,TPPERSON发现与以前年度发布的7份报告相比存在9个不同点,特整理如下:

1、背景不同:2016年是中国“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是中国税收制度改革和征管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二十国集团(G20)国际税制改革成果落地之年。同时2016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G20杭州峰会上提出“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加大打击逃避税的力度,支持发展中国家税收能力建设,通过税收促进全球投资和经济增长”这一重要论述,从完善全球经济治理的战略高度为中国税务部门做好国际税收工作指明了方向。

2、法规体系不同:为推动BEPS成果转化落实,税总于2016年6月29日正式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于2016年10月11日正式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同时,于2017年3月17日正式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预约定价安排所涉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暂停和终止由6号公告进行规范,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根据6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考虑到64号公告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而6号公告于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时间跨度不大,为了给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以便其了解最新的预约定价制度,2016年度报告结合64号公告和6号公告相关内容,更新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流程。同时,在原有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对统计口径做出了一些调整。为落实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将被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

3、优先受理考虑的因素不同:税务机关将继续严把申请关,在决定是否优先受理企业申请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2)所提交申请的质量,如材料是否齐备、是否提供足够资料清晰证明整个价值链或供应链的交易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合理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要求企业进行补充完善。(3)案件是否具有行业和区域等方面的特殊性。(4)对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还需考虑案件所涉对方国家(地区)的谈签意愿及其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在上述四个因素中,最需要强调的是所提交申请的质量。如果所提交申请有创新方法,有高质量的无形资产、成本节约或市场溢价的量化分析,则会得到优先处理。

4、申请资格不同:主要是由于64号公告实施后按64号公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1)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2)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3)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4)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6)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7)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8)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5、操作流程不同:主要是由于64号公告实施后按64号公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和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6、预备会谈期间的内容不同:主要是由于64号公告实施后按64号公告执行。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Ø  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Ø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Ø  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Ø  企业最近3~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Ø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Ø  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Ø  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Ø  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Ø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正式申请阶段的不同:主要是由于64号公告实施后按64号公告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Ø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

Ø  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Ø  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8、追溯调整的不同:主要是由于64号公告实施后按64号公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经预备会谈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企业,或者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的企业,可以暂不作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查对象。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年度和关联交易除外。

9、披露数据信息的不同:2016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统计时间范围为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税务机关已累计签署84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55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其中:2016年签署了8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6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大部分在2年内完成。签署的6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中,与欧洲国家签署3例,亚洲国家签署3例。制造业的预约定价安排仍是已签署安排的主体,但安排所涉的行业种类进一步增加,如2016年度有建筑业签署了A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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